郑州市事管局不文明交通行为与个人精神文明奖待遇挂钩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0-07-06 10:35  

为进一步加强局编干部职工交通安全法规意识,营造“文明交通 安全出行”良好氛围,根据郑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在届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动态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文明办〔2019〕83号)及郑州市市直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相关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编干部职工。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不文明交通行为主要是指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含公务用车和私家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人,机动车实际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处室是指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人所在部门处室,机动车实际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所在部门处室。

第五条  处理办法

1.对上级处理措施,调查核实,认真落实。上级处理措施适用于局编干部职工。

2.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有1次不文明交通行为,停发当事人当月文明奖,机关党委会同机关纪委约谈当事人和责任处室负责人。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年内有2次及以上不文明交通行为,停发当事人一季度文明奖,停发责任处室负责人1个月文明奖。

3.责任处室每月有2人次不文明交通行为,停发当事人当月文明奖,停发责任处室负责人1个月文明奖。责任处室每月有3人次及以上不文明交通行为,除对当事人及处室责任人按前款规定停发文明奖外,另停发责任处室其他人员1个月文明奖。

4.责任处室连续2个月发生不文明交通行为,停发责任处室负责人1个月文明奖;责任处室连续3个月发生不文明交通行为,停发处室负责人一个季度文明奖,停发处室其他人员1个月文明奖;责任处室连续5个月发生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停发处室人员一个季度文明奖,停发处室负责人半年文明奖。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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