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局编干部职工交通安全法规意识,营造“文明交通 安全出行”良好氛围,根据郑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在届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动态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文明办〔2019〕83号)及郑州市市直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相关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编干部职工。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不文明交通行为主要是指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含公务用车和私家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人,机动车实际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处室是指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人所在部门处室,机动车实际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所在部门处室。
第五条 处理办法
1.对上级处理措施,调查核实,认真落实。上级处理措施适用于局编干部职工。
2.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有1次不文明交通行为,停发当事人当月文明奖,机关党委会同机关纪委约谈当事人和责任处室负责人。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年内有2次及以上不文明交通行为,停发当事人一季度文明奖,停发责任处室负责人1个月文明奖。
3.责任处室每月有2人次不文明交通行为,停发当事人当月文明奖,停发责任处室负责人1个月文明奖。责任处室每月有3人次及以上不文明交通行为,除对当事人及处室责任人按前款规定停发文明奖外,另停发责任处室其他人员1个月文明奖。
4.责任处室连续2个月发生不文明交通行为,停发责任处室负责人1个月文明奖;责任处室连续3个月发生不文明交通行为,停发处室负责人一个季度文明奖,停发处室其他人员1个月文明奖;责任处室连续5个月发生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停发处室人员一个季度文明奖,停发处室负责人半年文明奖。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