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6-04-13 14: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基建投资、市本级财政资金进行的服务于市直机关的建设项目,包括市直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及统管住房的新建、扩建、重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中小型维修改造、装饰装修、水电气暖通讯安装、道路绿化等未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经济适用、节能降耗、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包括:建设申请、项目建议书、选址、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土地征迁、初步设计、前期报建、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招投标、申领施工许可证、开工放线、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审核结算、资料归档等。

第五条 其他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包括:建设申请、实施方案编制、工程预算编制和评审、工程招投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

第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审核会签制、竣工验收备案制、工程预决算审核制、工程质量保修制等制度。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七条 按照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使用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建设中长期规划和用地规划。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设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及局总体工作规划确定。拟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局项目建设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由责任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其他建设项目的设立,除市委、市政府临时安排的项目外,由局属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提出建设申请,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项目审定后,列入局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次年3月底前,由项目责任部门负责编制项目方案和工程概算,形成专项建设报告向市政府提出建设申请。项目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照其他项目建设程序进行报批建设。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严格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为郑州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项目建设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确定项目责任部门。

第三章  项目设计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坚持三阶段设计原则,先进行方案设计,再进行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确立后,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和实力的设计单位先进行方案预设计,预设计的相关费用列入项目建设前期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实力,原则上应通过招标确定,规模较小且符合规定的项目可直接委托设计。

第四章  项目招标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公开招标条件、已完成审批的项目,应按程序组织公开招投标。

基本建设项目报市建设招标主管部门审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建筑有形市场,依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进行招投标。

其他建设项目报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包括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列入建设项目范围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项目招标前应明确招标内容、招标形式、投标人的条件、标段的划分、合同主要条款的拟订、招标控制价款等;重大项目应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报项目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审定。

第十六条 列入局重点建设项目的,原则上需成立项目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项目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项目责任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代表共同组成。

第十七条 项目招标流程:向市建设项目招标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信息——制作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发售招标文件及附件——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召开招标答疑会(含踏勘现场)——下发答疑文件——开标、评标——公示——领取中标通知。

第十八条 项目招标准入门槛的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重点项目招标前,由招标工作小组对报名施工企业实施考察,拟定合理的准入门槛,逐级上报审批。准入门槛参照以下内容设定:

1.资质要求: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规模(投资)相应的资质(重大项目需具备高于招标规模的资质)。

2.业绩要求:近三年从事过类似本招标项目,且规模(投资)高于本项目的业绩。

3.获奖荣誉:视项目而定,投标人近三年获得过省优、国优等荣誉称号。

4.企业信誉:必须是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且近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无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 招标工作应在招标工作小组的指导、监督、协调下,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实施。招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完成后,项目责任部门应编写项目招标综合报告,向局长办公会作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中介机构的选择。

项目中介机构是指参与项目可研的编制、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专业检测以及技术评估等单位。

项目中介机构的选择要求:应具备从事该专业相应的资质;应遵循公平、择优、诚信的原则;以议标、竞标或委托形式确定。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严格合同管理。所有列入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包括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前期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审查、工程施工、甲供材料设备、专业检测评估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招标完成后,由项目责任部门负责草拟合同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审查、修改、会签;最终确定的合同文本依次报项目主管领导审核、局长审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合同执行中的修改、补充协议,照此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依据招标文件(含修改与补充、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签订;合同文本原则上使用国内通用的合同范本;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价款、工期、质量、权利义务、付款方式、决算形式、履约担保、质量保修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后,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原则上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已完成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已完成现场“三通一平”。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局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要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的,要明确建设方代表以及质量、安全、组织协调等责任人,逐级落实责任制;项目领导小组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施工单位的监督、指导;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度,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和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实现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签证制度。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需经项目主管领导认可,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核,局长确认。

第二十九条 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选用,必须先考察再确认;需要招标的执行招标制度。要严控产品质量,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工地或用于工程。

第三十条 逐步建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组织、合同管理、资金支付、审计及后评价等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

项目各级责任人负责上报工程实时进展情况及数据,自觉接受各级监督。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按照设计建成完工,经试运行达到验收标准,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竣工决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设备设施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合格文件、质量保修书及使用说明书、其他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及各种技术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 竣工图纸的审查、会签。竣工图作为竣工备案和竣工决算的主要依据之一,应加强对竣工图的审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依据施工期间签署的各类设计变更、签证、技术核定等技术变更资料,在原审定的施工图的基础上绘制竣工图,竣工图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方代表等共同审定、会签确认。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五大责任主体,在市级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见证下共同进行验收。建设项目经验收、整改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由局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权属登记。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交付使用后,项目责任部门应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撰写项目综合评价报告,向局长办公会作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参建单位、建设工期、建设投资、招标情况、建设成效、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使用情况、建设经验及存在不足等。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五大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项目的负责人及代表均为终身责任制。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的建设资金应纳入项目建设专户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等申请和拨付资金。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实行预决算审核制度。项目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工程预、决算的编制,并会同局财务部门协调项目建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定。

第三十九条 凡纳入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计划、合同、预算、工程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

基本程序:用款方提出申请——项目监理(责任)部门确认工程量及进度——项目责任部门审查——财务、纪检、项目的分管领导分别审核——局长审批。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一般项目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并上报项目建设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定。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预留工程结算价款总额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待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以下简称质保期)期满后结清。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按规定有计划、合理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支出,执行局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和流程。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项目立项批复至竣工投用期间,所实际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主要包括人员支出(不在原单位发工资人员的工资、社保,施工现场津贴等),一般支出(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劳保费、办公设备费等),经常性业务支出(培训、会议、招待、国外差旅等),其他公用支出(复印晒图、交通工具购置、车险、房租等)。

第四十三条 专家咨询(评审)费的支出。参加项目咨询、论证、评审的专家咨询(评审)费开支标准,按项目投资大小,工程复杂程度以及所参加会议的工作量大小来确定。

第九章  项目质保管理

第四十四条 局所有建设项目质保期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质保期应在招标文件和所签订合同中予以约定。针对重点部位、特殊情况要有专门的质保约定。

建设工程的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五条 质保金的留置时间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向项目责任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七条 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项目责任部门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人为损坏、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及质保期内的正常维护由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十八条 质保期限内,项目责任部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参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质保期到期前三个月,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单位联合验收评价,提出缺陷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确认已经完全履行质保期保修任务、项目无质量缺陷后,签署联合验收合格报告,作为工程质保金和尾款支付的依据。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项目责任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档案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保证项目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工程档案应包括:前期立项、建设报批、方案及图纸、工程招投标、各类合同、工程变更及签证、设备检测及调试、竣工及验收等全过程资料,类型包括文档、图纸、音像及电子文档等。

第五十二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项目责任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按规定需要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一并移交。

第十一章  项目监督

第五十三条 项目责任部门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各级监督。违反建设程序或参与人有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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