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8-10-09 11:19  

各开发区、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期,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事文〔2018〕19号),对加强领导干部执行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进一步作出重申和强调。为了严肃党纪党规,根据省事管局《通知》精神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市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办法》等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办公用房有关管理规定

(一)领导干部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经组织批准到协会等单位任职的,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可为其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须按时腾退;领导干部退休后经批准承担专项任务时,须先将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予以腾退。承担专项任务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专项任务承接单位提供临时办公用房,专项任务结束后,临时办公用房2个月内腾退。

(二)转任人大、政协等单位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按照保留1处办公用房的原则,由领导干部新任职单位与原任职单位和本人沟通办理。

(三)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对在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使用两处办公用房的审批,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须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市级领导同志由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各开发区、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正职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副职由本级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四)领导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市级机关的市级正职42平方米,市级副职30平方米,市直正局(处)级24平方米,市直副局(处)级18平方米;县级机关的县级正职30平方米,县级副职24平方米,正科级18平方米,副科级12平方米;乡级机关的乡级正职24平方米,乡级副职18平方米。市、县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五)建立县(处)级以上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备案制度。各开发区、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办公用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本地、本单位(含下属机构)县(处)级以上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见附件),并于4月10日前报送市事管局。由于工作岗位、职级变动、办公场所变化等原因调整办公用房的,须在调整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向市事管局报告备案。省管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由市事管局汇总后报送省事管局备案。

(六)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制度。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巡检,巡检结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一项内容,向本级党委办公厅(室)专题报告。

二、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有关管理规定

(一)按照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规定,市党政机关实物保障用车范围是:省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的人员范围;各县(市)区实物保障用车范围是: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人员范围。

(二)各单位实物保障用车岗位的领导发生变动的,需待领导职务任免正式明确后,在征求本人选择保障方式的基础上,将本单位实物保障用车人员变动情况报市事管局备案,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单位实物保障用车编制做出相应调整。

(三)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规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同时根据市政府压缩“三公”经费开支的要求,今年公务用车更新配备从严把控,严格控制车辆编制、更新标准,不得突破更新年限红线。

    1.人员调整后,单位实物保障用车编制不增加的情况。原实物保障用车有使用未满8年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更新;原实物保障用车使用超过8年,能够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确实由于车辆状况差需要更新的,可向市事管局提出申请,由市事管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不得以本单位其他车辆顶替实物保障车辆进行更新配备。

    2.人员调整后,单位实物保障用车编制需增加的情况。单位应及时将实物保障用车编制调整的申请报送市事管局,由市事管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缺编车辆暂由本单位调剂其他车辆用于领导的保障用车;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可暂时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进行保障,但租赁车辆不得高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相关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开发区、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将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重要举措,从严执行规定标准,对违反制度的情况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追责。

各开发区、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规范管理工作,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参照本通知安排部署下级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